1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招投标法》
第十四条 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。
第十三条 电子签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,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:
(一)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,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
(二)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,
(三)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
(四)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,
当事人也可以选择使用符合其约定的可靠条件的电子签名。
2、《电子招标投标办法》
第四十条 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下列数据电文应当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》和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电子签名并进行电子存档:
(一)资格预审公告、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;
(二)资格预审文件、招标文件及其澄清、补充和修改;
(三)资格预审申请文件、投标文件及其澄清和说明;
(四)资格审查报告、评标报告;
(五)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和中标通知书;
(六)合同;
(七)国家规定的其他文件。
1、身份认证
招标人、投标人真实身份?
2、数据完整性
投标文件是否被篡改?
3、数据机密性
投标文件内容是否被泄露?
4、行为抗抵赖
投标操作是否可追溯?